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2,易,2764,2004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七六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
中 華 民 國
法 官 戴 嘉 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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