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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九五六號
具 保 人 鄭岳峰
被 告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鄭岳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鄭岳峰因被告甲○○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蘭 萍
法 官 林 淑 婷
法 官 彭 全 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 宜 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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