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2,易,945,2004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四號
被 告 乙○○
原 告 富摩莎染化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四五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侵占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屏 夏
法 官 戴 嘉 清
法 官 王 偉 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怡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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