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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四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乙○○律師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叁年貳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右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將其收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情形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二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堅 勤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王 瑜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頌 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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