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九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