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2,訴,958,20040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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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五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右列被告乙○○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將其收押、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屏 夏
法 官 戴 嘉 清
法 官 王 偉 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怡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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