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一九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甲○律師
丙○○律師
丁○○律師
本件被告前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一九四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定。
中 華 民 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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