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2,重訴,27,20040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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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許巍騰律師
李怡卿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0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參年貳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嗣先後於同年十月二十三日、同年十二月二十三起各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長 生
法 官 朱 嘉 川
法 官 陳 靜 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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