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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振興律師
黃麗蓉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叁年叁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名,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經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九月八日諭令暨執行羈押,嗣自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被告另案執行觀察、勒戒而暫停本案羈押,迄同年十月二十日,其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庭諭自該日起繼續執行本案羈押,迨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九十三年一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暨執行在案。
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三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陳鴻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璧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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