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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七號
公 訴 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自民國玖拾叁年貳月拾壹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乙○○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因犯罪後即偷渡至大陸地區藏匿,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緝,迄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於桃園中正國際機場時為警逮捕,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又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執行羈押。
茲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訊問被告後,以上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二 月 三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吳幸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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