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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二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 律師
胡志彬 律師
被 告 乙○○
丙○○
右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乙○○、丙○○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分別判決諭知不受理、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趙義德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絲鈺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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