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七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十四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復 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