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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金訴字第三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併案部分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慶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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