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2,附民,344,2004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四四號
原 告 戊○○
丁○○
乙○○○
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七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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