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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鄭重文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法 官 連 育 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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