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3,交附民,22,2004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簡上字第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戴嘉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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