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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
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法 官 絲 鈺 雲
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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