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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三О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
中 華 民 國
審判長法 官 王 屏 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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