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3,簡,163,2004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О六О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提供車牌號碼八T-四八О一號自小客車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逸仙分公司(下稱遠東銀行)設定動產擔保抵押權予遠東銀行,以貸款新臺幣(下同)三十六萬元,約定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每月一期,共四十八期,每期交付一萬零九百四十四元,價金未清償完畢前,前揭自小客車(聲請書誤載為自小貨車)動產抵押權仍屬於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得任意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詎甲○○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即拒付餘款,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將該標的物遷移逃匿不知去向,致遠東銀行追索無著受有損害,嗣遠東銀行將上開債權轉讓予丙○○○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甲○○雖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分別經合法通知、傳喚未到,惟查,前項犯罪事實,仍有㈠告訴人丙○○○股份有限公司之告訴代理人丁○○於警詢時之指述、告訴代理人乙○○於偵訊時之指述及告訴代理人林勝彥於本院訊問時之指訴。

㈡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影本、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債權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影本、動產擔保交易移轉契約書影本及客戶分期繳款記錄查詢表各一紙。

㈢訪查照片五幀在卷可憑。

是本件事證已甚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罪。

爰審酌被告素行非惡,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件附卷可稽,暨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造成之損害、迄今尚未清償積欠之車款予被害人、及犯後逃匿所在不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連 育 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 宥 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