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3,簡附民,3,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附民字第三號
原 告 丙○○○流行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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