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3,聲,166,200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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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八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捲貳支(總重零點伍玖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謂:該署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二一七號被告曾政壹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大麻煙二支(總重○.五九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大麻煙二支,均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煙捲總重0‧五九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二年十月八日調科壹字第○六○○○七五四七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大麻既屬違禁物,而煙捲本身因與大麻無法剝離,均應與大麻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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