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3,聲,175,2004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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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八○八一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三包(各淨重○‧一二公克、一‧八公克)大麻種子六顆(總重○‧一三公克),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固分別定有明文。

然查,本件聲請所據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八○八一號執行案件,乃在執行本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四號確定判決,而該案係就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而為認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亦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尚與本件聲請沒收銷燬之物無涉,聲請人以前開案件為本件聲請之緣由,容有誤會。

再者,扣案之分別淨重○‧一二公克及一‧八公克之物品是否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未據聲請人舉出證明之方法,而遍觀全卷,亦未有將該物品送請鑑定之相關資料附卷,則上開物品是否確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即非無疑,聲請人逕以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似嫌無據。

又扣案之大麻種子六顆(總重○‧一三公克),雖已送請鑑定無訛,惟被告是否另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之持有大麻種子罪嫌,未見偵查究明,如率予宣告沒收銷燬,將致證據滅失而難以論斷之虞。

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 江 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健 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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