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彭 全 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 宜 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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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宣 │犯 罪│偵查機關│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執│
│ │ │ │ ├─┬───┬───┼─┬───┬───┤行│
│ │告 │日 期│及 年 度│法│案 號│判決日│法│案 號│確定日│案│
│ │ ├───┤ │ ├───┤期 │ ├───┤期 │號│
│名│刑 │年月日│案 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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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有期│九十一│臺灣臺北│臺│九十二│九十二│臺│九十二│九十二│九│
│奪│徒刑│年八月│地方法院│灣│年度訴│年七月│灣│年度訴│年八月│十│
│ │八月│十七日│檢察署九│臺│緝字第│十七日│臺│緝字第│十八日│二│
│ │ │ │十一年度│北│九六號│ │北│九六號│ │年│
│ │ │ │偵字第二│地│ │ │地│ │ │度│
│ │ │ │三九二五│方│ │ │方│ │ │執│
│ │ │ │號 │法│ │ │法│ │ │助│
│ │ │ │ │院│ │ │院│ │ │字│
│ │ │ │ ││ │ │ │ │ │第│
│ │ │ │ │ │ │ │ │ │ │二│
│ │ │ │ │ │ │ │ │ │ │八│
│ │ │ │ │ │ │ │ │ │ │六│
│ │ │ │ │ │ │ │ │ │ │○│
│ │ │ │ │ │ │ │ │ │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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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有期│九十二│臺灣板橋│臺│九十二│九十二│臺│九十二│九十二│九│
│奪│徒刑│年五月│地方法院│灣│年度訴│年九月│灣│年度訴│年十二│十│
│ │二年│二十五│檢察署九│板│字第一│十九日│板│字第一│月十一│三│
│ │六月│日 │十二年度│橋│七九七│ │橋│七九七│日 │年│
│ │ │ │偵字第一│地│號 │ │地│號 │ │度│
│ │ │ │一一七六│方│ │ │方│ │ │執│
│ │ │ │號、第一│法│ │ │法│ ││字│
│ │ │ │三三八六│院│ │ │院│ │ │第│
│ │ │ │號 │ │ │ │ │ │ │三│
│ │ │ │ │ │ │ │ │ │ │四│
│ │ │ │ │ │ │ │ │ │ │三│
│ │ │ │ │ │ │ │ │ │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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