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3,聲,205,2004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八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 江 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健 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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