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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二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查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件,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其犯嫌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裁定將被告羈押。
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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