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六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五三二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玖貳捌玖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除聲請書二第三行「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乙包淨重一點四公克」下應補述為:「(驗餘淨重○.九二八九公克)」外,餘均詳如附件聲請書之記載。
二、經查:右情,有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九○)綱得字第一五七九六號鑑驗通知書一份在卷足稽,是所為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黎錦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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