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3,聲,308,2004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0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二五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八八號被告白耀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八號),該案扣案之海洛因乙包(驗餘淨重0點四二公克、附在士檢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四0四號卷第五十九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明文綦詳;又海洛因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列為第一級毒品,依上開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經查,扣案之白粉一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零點四二公克,包裝重零點一九公克,有該局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其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

是本件聲請與法要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靜 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