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二二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0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賭博、違反電子遊藝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談 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陳 君 偉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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