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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二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執聲沒字第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 江 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健 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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