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3,聲,328,2004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查數罪併罰,以行為人在判決確定前犯數罪者為要件,刑法第五十條定有明文。

本件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雖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之罪行,係在編號一部分犯行確定之後所犯,有卷附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可參,附表編號二、三之罪行並另經本院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七三一號之聲請,以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一七五號裁定定應執行刑九月在案,另有聲請人檢送之上開裁定在卷可稽;

是本件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依上揭說明,即有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元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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