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3,聲,335,2004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三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國隆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搶奪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黃國隆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隆因犯竊盜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犯搶奪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 必 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 和 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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