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3,聲,337,200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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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三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 蘭 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 川 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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