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3,聲,346,200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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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四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六○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柒拾肆顆沒收並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而MDMA業經列為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為違禁物;

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九九號被告呂軒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MDMA七十四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沒收並銷燬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嘉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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