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3,聲,361,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六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各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蔡 新 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 麗 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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