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3,聲,367,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六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 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春 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