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3,訴,2311,2004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3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后: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朱敏賢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