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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23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毒偵字第5011號〕,暨移請併案審理〔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4119號、95年度毒偵字第2284號〕;
本院合議庭評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施用第壹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壹所示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沒收銷燬之。
事 實
壹、甲○○於〔一〕民國〔下同〕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毒偵緝字第686號〕,經依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9年6月14日出勒戒所,復據公訴人以89年度毒偵緝字第686號處分不起訴。
〔二〕94年間,因竊盜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速偵字第138號〕,經臺灣臺北地方院判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確定。
未見悔悟,於上列〔一〕所示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另基於施用第壹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93年7月12日晚上11時55分許,經警採集尿液檢體前26小時內某時點」起,至94年10月17日下午2時許止,先後在桃園縣龜山鄉○○街山上某空屋內、臺北縣三重市○○○路51號6樓之18等地,連續施用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多次。
貳、嗣先後於〔一〕93年7月12日晚上11時55分許,經臺灣臺北看守所執行入所安全檢查時查獲,並扣得附表壹所示第壹級毒品海洛因。
〔二〕94年6月9日下午3時30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路51號6樓之18,經警查獲。
〔三〕94年10月18日,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採集尿液檢體送驗查獲。
參、案經臺灣臺北看守所,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上列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參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簡式審判筆錄〕,被告到案後,經警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後檢出鴉片類陽性反應,此有〔一〕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體監管記錄表、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93年度他字第7406號卷第13頁背面、第14頁正面〕。
〔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附94年度偵字第10179號卷第50頁至第52頁〕。
〔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尿液檢體送驗單、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附95年度毒偵字第2284號卷第3頁、第4頁,本院卷內〕,復有扣案如附表壹所示物品、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60008679號鑑定通知書〔附93年度他字第7406號卷第18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本院卷、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附偵查卷足佐,堪認被告自白情節,與事實相符,足為認定上揭事實之依據;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上列犯行,堪予認定。
貳、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壹級毒品罪;
其因施用而持有第壹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先後多次施用第壹級毒品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致危害,暨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扣案如附表壹所示海洛因,係查獲之毒品,依法諭知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貳所示物品,被告否認係其所有〔參見94年度偵字第10179號卷第7頁背面、本院94年10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復無積極確切之事證足認係告所有供其犯本罪所用之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元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兆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壹:
┌──┬─────────┬───────┬──────────────┐
│編號│品 名│數 量│備 註│
├──┼─────────┼───────┼──────────────┤
│一 │第壹級毒品海洛因 │壹包〔淨重0.│一、93年度毒偵字第5011│
│ │ │35公克、空包│ 號扣案。 │
│ │ │裝重0.35公│二、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
│ │ │克〕。 │ 00000000號鑑定通│
│ │ │ │ 知書附93年度他字第74│
│ │ │ │ 06號卷第18頁。 │
└──┴─────────┴───────┴──────────────┘
附表貳:
┌──┬─────────┬───────┬──────────────┐
│編號│品 名│數 量│備 註│
├──┼─────────┼───────┼──────────────┤
│一 │殘渣袋 │肆只 │94年度毒偵字第4119號扣│
├──┼─────────┼───────┤案。 │
│二 │塑膠杓管 │貳支 │ │
├──┼─────────┼───────┤ │
│三 │注射針筒 │伍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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