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
中 華 民 國
審判長法 官 王 屏 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