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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丁○○
被 告 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丙○○
乙○○
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一)聲明:被告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乙○○應給付原告甲○○、丁○○新臺幣八千五百五十萬元。
(二)陳述及證據:如附件板橋地方法院民、刑事自訴書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公司法及背信、侵占、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堅 勤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王 瑜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 頌 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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