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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六號
原 告 金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LOO
被 告 癸○○○有限公司
甲○○○有限公司
兼右二人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丑○○
被 告 庚○○
子○○
丙○○
壬○○
戊○○
丁○○
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自字第八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王瑜玲
法 官 李君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灥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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