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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八號
原 告 甲○
兼右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丙○○
右列被告乙○○、丙○○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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