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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交簡上字第145 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94年度交簡字第780號民國94年11月4 日第一審判決(聲請案號:94年度偵字第9851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靜 茹
法 官 吳 幸 娥
法 官 楊 博 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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