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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丙○○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4年度交易字第17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鴻清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聖儒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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