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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0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原名利貴霖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原名利貴霖)涉嫌侵占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准予交保。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曾正耀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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