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4,易,1179,2006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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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1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94年度偵字第8051號〕。
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陳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兆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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