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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室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於民國94年11月30日執行羈押,並各於95年2 月28日、同年4月28 日起延長羈押2 月,茲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上揭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6 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 靜 茹
法?官 吳?幸?娥
???????????? 法 官 楊 博 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書記官 廖?美?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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