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高鼎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原名林計言
上列被告甲○○因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除其中針對侵占車牌號碼為5N-0131 號自小客車所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七十三萬九千八百元,並自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業經本院判決駁回外,其餘就詐欺取財部分所為之請求,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幼妃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雅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