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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戊○○
丁○○
被 告 乙○○
己○○
甲○○
兼上被告 辛○○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丙○○
之2
兼上被告 庚○○
法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恆寬
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志豪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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