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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交易字第1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 怡 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惠 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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