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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交易字第2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31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因上開同一事實之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檢察官前於民國(下同)95年5 月15日以95年度偵字第11451 號提起公訴,並於95年5 月26日繫屬本院審理之中(按即本院95年度交易字第232 號案件,現仍審理中),此有上開95年度偵字第11451 號起訴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足堪認定。
爰依照上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晏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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